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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登记指的是,软件的开发者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依法向国家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登记保护其软件的行为。
在我国,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不是强制实行的,由于我国的著作权是在完成时即取得,因此,不管软件著作权是否进行了登记,国家均会对合法的软件作品进行保护。但是由于著作权自动产生的特性,若产生了软件著作权的侵权纠纷,在这个时候难以确权,便不能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软件的著作权登记,将会为软件著作人带来许多著作权法保护和政策上的便利。
我国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是伴随《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而生的,1992年4月6日我国机械电子工业部部名为《计算机著作权软件登记办法》的部门规章,而后在2000年对其中部分条例进行修改,2002年2月20日国家**颁布了名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部门规章并沿用至今。
软件著作权登记能够给人以及国家带来如下的利益:
1、通过办理著作权登记,软件的开发者将获得专有的证明材料,其专有得到确认,同时能够向社会展示自己的利益;
2、 软件登记机构提供的材料可以用作侵权诉讼活动的证明材料;
3、软件登记机构所提供的材料具有*一性,这样可以使得软件区别于与其相似的其他软件,使其在交易活动之中更为方便和灵活;
4、软件开发者通过对软件登记,增强了与应用者的交流和相互了解与信任,从而提高了开发者的可信赖程度;
5、通过对软件的著作权登记,避免了对软件的重复开发,提高软件开发的社会利用率;
6、通过软件的著作权登记,便于部门建立更加健全的软件行业的方针以及相关法规,并且能够增进同国际社会更加广泛的联系和正常的经济、技术上的交流。